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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行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陈红宾与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宾,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4行初216号原告陈红宾,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68号。法定代表人丁配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强,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宾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行政侵权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红宾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勇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苏爱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霄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