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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锦州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周某某,锦州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00号原告: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梅,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灯塔市罗大台子镇。被告:锦州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松山镇。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公司经理。原告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锦州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蕾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人民陪审员 张欣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满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