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松等与济南冠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徐旭,济南冠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136号原告张松,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徐旭,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名辉,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成吉,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冠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徐旭与被告济南冠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徐旭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冠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松、徐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徐旭撤回对被告济南冠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松、徐旭负担。审判员 尹诺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