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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侨分公司与林爱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侨分公司,林爱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238号原告: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坪塔西路6号金龙商贸广场B幢1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1062291392L。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星,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爱彬,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侨分公司与被告林爱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侨分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伏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泰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