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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玉广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玉广,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郭庄村小康路北新开街西3排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6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玉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玉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孙玉广无证酒后驾驶冀A×××××轿车沿河北省新乐市长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装部门口路段被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孙玉广血液乙醇含量为177.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玉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无前科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玉广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玉广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玉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玉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