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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汪保发、杨旭江、冯耀强申请执行王文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保发,杨旭江,冯耀强,王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汪保发。申请执行人杨旭江。申请执行人冯耀强。被执行人王文杰。本院在执行汪保发、杨旭江、冯耀强申请执行王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保发、杨旭江、冯耀强于2017年8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王文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汪保发、杨旭江、冯耀强工程款4494元及从2008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文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杰于2017年10月2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汪保发、杨旭江、冯耀强工程款4494元及利息210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汪保发、杨旭江、冯耀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元;被执行人王文杰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及执行申请费5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145号民事调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