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徽晶马稀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晶马稀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4民催25号申请人:安徽晶马稀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28043696R。法定代表人:李隆水,总经理。申请人安徽晶马稀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安徽晶马稀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10400052/28224108,出票金额为280000元,付款行中国银行上虞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彩光染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宁市信中和染料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晶马稀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长 陶秋文审判员 丁国芳审判员 杨仁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