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春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赵春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民初433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静,系辽宁申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秀,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满族,住所黑山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春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进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田柏青、人民陪审员张丹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春秀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我公司通过垫付宝网站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交易的支付工具,个人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生成一个垫付宝账号,垫付宝账号是会员登录垫付宝网站的唯一账号,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账号后,再与我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我公司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我公司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我公司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中的额度向我公司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我公司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期限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会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我公司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我公司垫付款项如数归还我公司,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我公司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会员账户,后被告与我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我公司诉请被告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1、2016年1月28日,在卖方会员七台河市昌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消费25000元;2、2015年12月28日,在卖方会员七台河市昌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销售25000元;3、2016年11月27日,在卖方会员沈阳锦阔运输有限公司处消费25000元,以上交易我公司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拒不归海我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我公司垫付款本金98958.52元;2、判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9895.85(本金*10%)元;3、判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475(欠款额*1‰)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并要求被告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预交案件收路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春秀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垫付卡受理合约、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由沈阳信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担保。合约约定账单日为每月16日。还款日为账单日次日起第8个自然日前。如垫付的消费款未按时足额偿还,被告须按欠款总额的10%交纳当月违约金,且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合约签订后,被告在卖方会员处消费98,958.52元。原告为其垫付了本金98,958.52元,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我公司垫付款本金98958.52元;2、判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9895.85(本金*10%)元;3、判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475(欠款额*1‰)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并要求被告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受理合约各一份、授权书二份、垫付卡领用合约一般条款一份、担保函一份、垫付宝网站交易记录一份、付款明细和中信银行现金管理交易凭证共六份及庭审笔录,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垫付卡受理合约、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原、被告双方应积极遵守并履行该合约所约定的内容和权利与义务。被告在合约签订后,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应按垫付合约及时偿还消费款。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垫付的消费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垫付款本金98,958.52元、支付违约金9,895.85(本金*10%)元、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476.00(欠款额*1‰)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春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98,958.52元,违约金9,895.85(本金*10%)元及截止至2016年8月24日迟延履行违约金4,476.00(欠款额*1‰)元,计113,330.37元。二、被告赵春秀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迟延履行违约金按千分之一计算,从2016年8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7.00元,公告费800.00元,计3,36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进忠审 判 员 田柏青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