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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592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素芳、李进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素芳,李进文,肖英梅,王文聪,王燕炉,王永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5929号之四原告: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金龙现代广场D幢第28楼。法定代表人:谢文坚,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芳,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进文,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肖英梅,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文聪,男,1981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燕炉,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永富,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文、肖英梅、王文聪、王燕炉、王永富、王素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婉红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