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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高云川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云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2472号罪犯高云川,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926号刑事判决,以高云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2013年8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5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1日止)。2017年9月29���,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高云川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高云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故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云川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高云川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高云川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高云川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云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