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执4323号钟伟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323号被执行人:钟伟,男本院在执行钟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罚金刑一案的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苏子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