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835号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2010房。法定代表人林菊庆。委托代理人张鑫,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新,男,汉族,1992年05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辉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