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宗玉三与宗有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玉三,宗有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332号���请执行人:宗玉三,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宗有朝,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玉三与被执行人宗有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宗玉三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燕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