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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训亮、彭秀华与欧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训亮,彭秀华,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张训亮,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彭秀华,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欧明(徐小明),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训亮、彭秀华与被执行人欧明(徐小明)(2017)皖1323民初2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欧明(徐小明)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傅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