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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鹏与韩林宋、史志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韩林宋,史志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853号原告:孙鹏,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县。被告:韩林宋,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志冰,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县。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鹏与被告韩林宋、史志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孙鹏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林宋、史志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鹏对被告韩林宋、史志冰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鹏对被告韩林宋、史志冰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孙鹏负担。审判员  马生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