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雪花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67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邹雪花,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梓全,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刑初89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其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称:被起诉人黄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另一被起诉人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在明知黄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黄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黄某、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生育了孩子。上诉人对两被起诉人的控告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足以证实两被起诉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综上,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自诉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的行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两被起诉人有同居生活的行为,但并不能证实被起诉人黄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具有与李某再次登记结婚的重婚行为;也不能证实被起诉人李某在明知黄某有配偶的情况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故上诉人控诉两被起诉人犯重婚罪,缺乏罪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二)缺乏罪证的…”。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