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永珍与刘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珍,刘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珍,女性,汉族,1987年0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刘寒,男性,汉族,1990年0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永珍与被执行人刘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寒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珍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寒应支付给申请人王永珍案款1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元。现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刘寒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12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其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