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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4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方建华与罗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华,罗杭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4558号原告:方建华,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罗杭宝,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华与被告罗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建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建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建华负担。审判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占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