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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秀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秀兰,斯琴,赵秀珍,佳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翁法执字第1273号 申请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秀兰,女,60岁,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斯琴,男,蒙古族,60岁,居民,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赵秀珍,女,50岁,蒙古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佳图(曾用名吉雅图),男,50岁,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赵秀珍在中国银行有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秀珍在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