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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林与白虎雄、王怀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白虎雄,王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3080号申请执行人刘林,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虎雄,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怀忠,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依据(2017)陕082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林与白虎雄、王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46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本金350000元于2012年11月15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本金346000元于2015年1月23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50元、执行费51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46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3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继斌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