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爱玲、单县金鑫车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玲,单县金鑫车业有限公司,单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刘勇,张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玲,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段海街02号,现住菏泽市人民路中央公馆18号楼208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005040224。被执行人单县金鑫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黄岗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6800562076。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怀庆,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单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黄岗镇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677902550。法定代表人刘永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怀庆,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勇,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怀庆,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访军,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怀庆,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张爱玲与张访军、刘勇、单县金鑫车业有限公司、单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鲁1791民初20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单县金鑫车业有限公司、单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刘勇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爱玲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已对其采取临控措施。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制裁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91执7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喜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