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金华市艺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缤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艺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缤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4503号原告:金华市艺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河上桥新业街108号。法定代表人:戴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缤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瑶沟乡瑶宏路8号5幢。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艺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缤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艺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胜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