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6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春虹、王民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虹,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602-1号申请执行人赵春虹,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王民,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