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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嘉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方新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嘉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方新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133号原告:陕西嘉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195号。法定代表人:祝文,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华,女,汉族,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方新启,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嘉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新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嘉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嘉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嘉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怡打印:相丽华校对:李兴梅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