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耀庆与张洪洋、杜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庆,张洪洋,杜冰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23民初1741号原告:王耀庆,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洪洋,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杜冰冰,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燃气公司职员,住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王耀庆诉被告张洪洋、杜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耀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洪洋是朋友关系,2016年9月27日、12月27日,因张洪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共计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与收条,口条约定尽快还款。2016年底,原告开始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至2017年8月10日后再无法联系到被告。因该笔借款是张洪洋与杜冰冰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故被告杜冰冰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载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准确信息。原告起诉状中虽提供了被告张洪洋的住址、电话,但均找不到被告张洪洋,本院穷尽了送达方式亦未找到被告张洪洋。故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限期提供被告张洪洋住所地及通信联络信息或申请启动公告送达程序,但原告限期内未能提供上述材料。致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耀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明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