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李存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李存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50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74号。法定代表人:石经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波、闫玉龙,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存良,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李存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于 宙人民陪审员 王 峥人民陪审员 梁 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如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