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4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文鑫与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鑫,高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543号原告:李文鑫,男,1972年12月22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高建,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鑫与被告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鑫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李文鑫负担。审判员 余莉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小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