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柳爱英与熊怡、史汉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怡,史汉霞,柳爱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431号反诉原告:熊怡,女,1984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锋,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史汉霞,女,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锋,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柳爱英,女,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熊怡、反诉原告史汉霞与反诉被告柳爱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熊怡、反诉原告史汉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熊怡、反诉原告史汉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熊怡、反诉原告史汉霞撤回反诉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反诉原告熊怡、反诉原告史汉霞负担。审 判 长 谢 红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人民陪审员 骆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程 晨书 记 员 袁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