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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得望与被告刘继芳、吕文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得望,刘继芳,吕文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民初1068号原告:高得望,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被告:刘继芳,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被告:吕文彩,女,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原告高得望与被告刘继芳、吕文彩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得望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继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80000元(自2016年2月5日起止2017年10月5日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吕文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5日被告吕文彩给原告打电话,称其朋友刘继芳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因原告与吕文彩系亲戚关系,出于对吕文彩信任的基础上,便同意给刘继芳借款。当日二被告来到原告家,刘继芳向原告出具200000元的借据,约定月利息2分,期限2个月,吕文彩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原告向刘继芳转账200000元。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履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17年1月26日,刘继芳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再次约定保证于2017年4月底还清本息,吕文彩继续担保还款。但时至今日,二被告仍未分文履行。被告刘继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事实与诉讼请求。被告吕文彩辩称,作为保证人担保该笔款属实,但认为其担保责任限于借款期限内,不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得望与被告吕文彩系亲戚关系,因被告刘继芳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吕文彩介绍,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刘继芳。2016年2月5日二被告到原告家,被告刘继芳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高得望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月息2分,期限2个月。借款人刘继芳,2016年2月5日”,被告吕文彩在借据上书写“担保人:吕文彩”。当日原告通过农行账户向刘继芳转款2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继芳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4月底还清本息,被告吕文彩继续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之后被告仍未还款,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承担还款付息义务。关于保证,本案吕文彩在担保人处签字,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被告吕文彩认为其作为保证人,本案已超过保证期间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继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0000元,合计280000元;二、被告吕文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计2740元,由被告刘继芳承担,退付原告高得望2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慕景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