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54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绰号“鬼虾”,男,1976年9月8日出生,现年41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2012年10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7]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晓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8日16时许,公安人员根据林某1举报,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二村红祠堂大街七巷6号被告人彭某某住处,现场缴获毒品一批,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并在举报人林某1处缴获从被告人彭某某处取得的毒品一包。经鉴定,在林某1处缴获的毒品一包,净重2.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彭某某住处缴获毒品一批,其中净重89.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3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检查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彭某某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给林某2,公安人员在其家缴获的毒品,一部分是其自己用来吸食的,有一部分是黄日辰带来的,希望法庭查明清楚,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16时许,公安人员根据证人林某1举报,依法对被告人彭某某住处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二村红祠堂大街七巷6号进行搜查,当场抓获正在吸食毒品的被告人彭某某及其吸毒人员黄某2(另案处理),并当场从举报人林某1身上缴获从被告人彭某某处取得的白色晶体一包(净重2.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从被告人彭某某住处的玻璃桌下的铁盘上,缴获白色粉末状物品1包、玻璃茶壶内缴获白色晶体1包、圆形胶罐内缴获白色晶体1包、圆形玻璃罐内缴获白色晶体1包、米黄色袋子内缴获白色晶体4包、米黄色袋子内缴获白色粉末状物品1包、床上缴获白色晶体2包、圆形桌上无包装缴获白色块状物体1块(其中净重89.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3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及人民币200元、白色OPPO牌手机一台。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1证言并辨认证实:其于2017年5月18日向钟村派出所检举一名贩毒人员“鬼虾”(被告人彭某某),钟村本地人,年龄40岁,体形较瘦小,电话132××××4774,居住在钟村二村。下午16时许,其打电话给“鬼虾”,其在电话中和他说要和他拿点东西(意思是向他拿点冰毒),他说他在家,叫其去他家找他,其告诉他已在他家楼下,过了一会,有个男子下来开门,其进门后上到二楼,去到“鬼虾”的房间,当时房间内有“鬼虾”和另一��男子(不认识的),其向“鬼虾”说要两个(意思是要两克冰毒),然后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两百元放在他的玻璃台面上,“鬼虾”就在玻璃台面上的一个玻璃茶壶内,用勺子勾了两决冰毒出来,然后用透明胶袋装好了给其。之后其和他聊了一会,就下楼了,然后民警就上楼将“鬼虾”等人抓获。2、证人黄某1证言并辨认证实:2017年5月18日上午,便衣组民警吴绵乐召集我们便衣队的队员,和我们说,有个叫林某1的人向派出所举报一名贩毒男子,林某1称可以协助民警抓获该名男子。在当日下午15时许,林某1带着我们去到该贩毒男子居住的地方,即钟二村红祠堂大街七6号附近,林某1用他的手机打电话给贩毒男子“阿某”,说要和他拿两个(意思是拿两克冰毒),“阿某”说他在家叫林某1上去找他。我们就在附近的巷口等待时机。林某1准备了两张用于购买���品的一百元人民币,随后就上楼去了,等到林某1交易完下楼后,我们就进入楼内,上到二楼,把“阿某”和另一个男子抓获。抓获嫌疑人时,我们在现场发现了很多疑似毒品的东西,在桌面上也看到了林某1用于购买毒品的两百元人民币,编号分别是K83Q997466,CH70580164,民警都做了提取。经调查,“阿某”名为彭某某,另一名男子名为黄某2。3、证人黄某2证言并辨认证实:2017年5月17日,其在番禺客运站朋友家过夜,到了5月18日中午,其准备回广州,回广州之前想找阿某(被告人彭某某)聊天,其打电话给阿某,问他在不在家,他说不在家,说他很快回家,叫其过去,其就过去他家,在他家附近时,刚好遇到阿某开摩托车回来。于是其就和阿某一起去了他家聊天。在他家2楼的房间里聊了一会,就有一名阿某的朋友过来找阿某,那个人来到阿某家中后就和我们聊天。不久,阿某就说有事要出去,然后他就出去了,其就和阿某的朋友留在阿某家里聊天和玩手机,过了差不多半个小时,阿某就回来了,过了一会阿某的朋友就离开了。又过了一会,阿某的另外一个朋友又过来阿某家中找他。这个人上来后和阿某聊了一会天就走了,之后就有警察上来将其和阿某控制了。其没有卖毒品。阿某的朋友有没有向阿某买毒品我就不知道了,其没有留意。在阿某家中的玻璃桌上放着一些疑似冰毒的东西,其没留意是怎样的,所以说不上来。其不知道阿某家里玻璃桌上的毒品是什么人的。其自己带了两小包冰毒到阿某家里,重量加起来都不够0.2克。这两包在其身上的冰毒是以前吸食冰毒剩下的。在其包里还查获了两瓶瓶装的东西,是药品来的,是外擦的药品。其有吸食毒品冰毒,有时候几个月吸一次,有时候一个星期吸一次。4、书证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证人林某1使用的电话(137××××0238)与被告人彭某某使用的电话(132××××4774),于2017年5月17日、5月18日时段的通话信息记录。5、现场勘查笔录(穗公番(刑)勘[2017]K4401131608002017050034号)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番禺区钟村街钟某红祠堂大街七巷6号房屋,木櫈上发现有一个红色背包及一个黑色眼镜盒,在背包里面发现有一瓶瓶装固体、一瓶瓶装液体、眼镜盒发现有两包透明晶体,一包为透明密封袋包装,一包为蓝色密封袋包装。长形玻璃台台面发现有自制的冰壶三瓶,下方有一个铁盘,铁盘上发现有一包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白色粉末。圆形玻璃台台面发现有两张一百元人民币、一包块状物、一个圆形胶罐、一个圆形玻璃罐、一个玻璃茶壶、一个印有BYZA字样的米黄色袋子。圆形胶罐发现内装有透明晶体,圆形玻璃罐��现内装有透明晶体,玻璃茶壶里面装有一个玻璃瓶,玻璃瓶发现内装有透明晶体。米黄色袋子发现内装有四包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晶体,一包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粉末。在房间床上发现有两包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晶体。6、搜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对番禺区钟村街钟二村红祠堂大街七巷6号房屋进行搜查,在该屋长方形玻璃桌下面的铁盘上搜出一包白色粉末状物品;在屋内圆形玻璃桌上搜出两张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一块块状物品(白色)、一个玻璃茶壶(内装白色晶体)、一个圆形胶罐(内装白色晶体)、一个圆形玻璃罐(内装白色晶体)、一个米黄色袋子(内有四包白色晶体及一包白色粉末状物品);在该屋床上搜出两包白色晶体。7、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穗番公(司)鉴(理化)字[2017]00168号)证实:(一)PL170016801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PL170016802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三)PL170016803号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四)PL170016804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五)PL170016805号检材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六)PL170016806号检材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七)PL170016807号检材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八)PL170016808号检材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九)PL170016809号检材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十)PL170016810号检材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十一)PL170016811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十二)PL170016812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十三)PL170016813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氯胺酮和海洛因成分;(十四)PL170016814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氯胺酮和海洛因成分;(十五)PL170016815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被告人彭某某供述:2017年5月18日16时许,其刚回到钟村家里没有多久,就接到“旦家”打来的电话,他问其有没有东西(指的是冰毒),有的话拿点给他,其回答他说有,并告诉他其在家里,叫他到其家里来拿。过了几分钟,“旦家”就来到其家,其就从玻璃圆桌上的玻璃瓶里倒了两颗冰毒出来,拿了个透明胶袋装好后丢在桌上,叫他拿走。当时其家里的玻璃桌上放着几个冰壶,是其平时和其他朋友吸食冰毒用的,他拿到冰毒后,就问其有没有锡纸,他想玩一下。其就去找锡纸,找到锡纸给他后,“旦家”又说他不玩了,然后他就走出去了,当时其还以为他是去看盆景,后来才知道他是离开了。过了一会,就有警察来到七家把其抓获了…。“旦家”是和其拿冰毒的,以前他向其拿过一两次冰毒,其都是直��送给他,给他的冰毒都是一克、两克那么重。其没有和“旦家”拿过钱,后来警察将其带回派出所后,警察问其在玻璃桌上有两百元是怎么回事,其才知道我家里的桌面上放着两百元。其不知道这两百元是谁的…。其手机装了2个卡,号码是132××××3189、132××××4774…。其被抓获当时,还抓在其家里朋友,叫黄某2,当日黄某2说要拿些东西(指毒品)给其看,说要给其试下那些东西是不是真的毒品,所以就过来找其。黄某3让、黄某2在其家里有吸食冰毒,其回家时,他们还在用冰壶吸食冰毒…。其不知道警察在其家搜到多少毒品。在其家里的长方形茶几的下方的铁盘上搜到一包白色粉末,是其朋友“猪皮”很久以前放在那里的,他说是用来兑白粉海洛因的,其不知道那白粉是什么,后来警察说有K粉成分。在其家里圆形桌上搜到的毒品,圆形玻璃罐装的冰毒是其的(其以前向其他人买回来吸食的),白色块状物品是黄某3让的,其他都是黄某2拿过来的。另外提取到两小包净重共0.40克的冰毒,其不知道是谁的。以上证据,经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质证,经查属实,均应予采纳为本案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彭某某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给林某1,公安人员在其家缴获的毒品,一部分是其自己用来吸食的,有一部分是黄日辰带来的,希望法庭查明清楚,从轻处理。经查,根据证人林某1、黄某2及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搜查笔录证据证实,除部分毒品白色晶体一包、瓶装液体一瓶、瓶装固体一瓶是证人黄某2自行携带外���其余毒品都是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彭某某住处番禺区钟村街钟二村红祠堂大街七巷6号房屋及证人林某2身上搜查缴获的。据此,被告人彭某某辩解在其住处缴获的毒品,部分不是其持有的理由不足,应予驳回。被告人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能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彭某某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执行至2026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91.78克;毒品海洛因,净重5.31克,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三、缴获作案工具白色OPPO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国雄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人民陪审员 刘 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