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行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情义与汝南县交警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情义,汝南县交警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初221号原告李情义,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汝南县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牛勐,大队长。原告李情义诉汝南县交警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情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情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朵继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昳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