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解营刑事通知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0223刑申1号解营:你为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桂0223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你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而原审判决仅认定你只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不恰当为理由,向本院提起申诉,要求本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改判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同时宣告缓刑。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你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认为你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抢救伤者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据此判决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作出原判决时间是2017年7月17日,宣判时间是2017年7月18日,而你申诉时向本院提交的被害人谅解书落款是2017年8月29日,很明显被害人对你的谅解是在原判决生效之后发生的事,不能作为原判决的定案依据。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请你服判息诉。同时建议你把判决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向服刑机关反映,为争取减刑创造条件。特此通知。审判长 :邱立献审判员 :陈明华审判员 :韦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莉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