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27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乔保彬与李亚、谢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保彬,李亚,谢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726号之二原告:乔保彬,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李亚,1970年3月10日出生,男,回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谢爱萍,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回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告乔保彬与被告李亚、谢爱萍、谢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乔保彬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保彬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申请费1720元,共计4170元,由乔保彬负担。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