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02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厉文军、高琴珍、高绪飞、凌维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琴珍,高绪飞,凌维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花溪大道173号湘雅园商住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厉文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琴珍,女,195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高绪飞,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凌维铭,男,1979年8月8日生,壮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8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6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高琴珍、高绪飞、凌维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琴珍、高绪飞、凌维铭支付申请��行人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78173.33元、罚息12540元、复息4288.75元,并以4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2日起按双方签订编号6691120140000290《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利率支付利、罚、复息直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支付律师代理费9262.7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193元、执行费763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高琴珍、高绪飞、凌维铭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6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骆小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家 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