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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费晓琴与刘光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晓琴,刘光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501号原告:费晓琴,女,仡佬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刘光林,男,汉族,住汇川区。原告费晓琴诉被告刘光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费晓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晓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费晓琴负担。审判员 钟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