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费晓琴与刘光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晓琴,刘光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501号原告:费晓琴,女,仡佬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刘光林,男,汉族,住汇川区。原告费晓琴诉被告刘光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费晓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晓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费晓琴负担。审判员 钟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