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刚、齐河华茂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齐河华茂纺织有限公司,齐河亿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华茂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国住所:齐河县。担保人:于建国,男,汉族,住齐河华茂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齐河亿稳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李荣本院在执行李刚与齐河华茂纺织有限公司、齐河亿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证经字第91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