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李志福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李志福,菅文连,郑怀忠,王秀英,张玉成,王桂霞,宋志刚,吴秋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负责人:扈明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群,该银行职员。被告:李志福,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菅文连(系被告李志福妻子),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郑怀忠,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秀英(系被告郑怀忠妻子),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张玉成,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桂霞(系被告张玉成妻子),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宋志刚,男,1972年3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吴秋苹(系被告宋志刚妻子),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李志福、菅文连、郑怀忠、王秀英、张玉成、王桂霞、宋志刚、吴秋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无法向李志福、菅文连、郑怀忠、王秀英、张玉成、王桂霞、宋志刚、吴秋苹送达法律文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退回。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