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程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737号申请执行人: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62XXXX),住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崔凯,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文波,男,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北京市海淀区。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文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文波给付代偿款545554.97元及代偿款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650元。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程文波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文波名下位于大兴区香留园226号楼1至3层5房屋的房产(产权证号:001018**),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文波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程文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程文波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代偿款代偿款545554.97元及代偿款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65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程文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程文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