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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6执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欧德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德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867号之一被执行人:欧德雨,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西岑溪市。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桂0406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执行人欧德雨应将罚金1000元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欧德雨在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糯垌支行的账户40×××62存款人民币1000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欧德雨应缴纳的罚金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406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欧德雨应缴纳的罚金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政人民陪审员  罗西江人民陪审员  童 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