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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郭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旬邑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旬邑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有存款2550元,本院依法对其在旬邑县底庙信用社账户内资金2550元(含50元执行费)予以扣划,案件标的款25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后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7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