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乾根、刘玉珍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乾根,刘玉珍,汤友文,黄泽文,刘前均,蒋均华,张建,刘金容,舒长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809号之一原告: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7939748916。法定代表人罗有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勇,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乾根,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刘玉珍,女,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仁寿县。被告汤友文,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农村居民,住仁寿县。被告黄泽文,女,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居民,住简阳市。被告刘前均,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农村居民,住仁寿县。被告蒋均华,女,汉族,1985年4月28日出生,农村居民,住达县。被告张建,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居民,住仁寿县。被告刘金容,女,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仁寿县。被告舒长江,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仁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5段8号天府国际大厦20层、21层。负责人:赵猛,总经理。原告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乾根、刘玉珍、汤友文、黄泽文、刘前均、蒋均华、张建、刘金容、舒长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4650元,减半收取计47325元。审 判 长 胡家喜审 判 员 文 雯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