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杨孝彬与徐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孝彬,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孝彬,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徐林,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网络查询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三大电信运营商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决定对被执行人徐林拘留15日,并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控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光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