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4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黄小军与宁波海曙草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军,宁波海曙草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初4823号原告:黄小军,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旦峰、欧贞均,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海曙草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84253593P。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体育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薛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黄小军与被告宁波海曙草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50000元,并支付利息918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4日,之后的按月1.8%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宁波海曙草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小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贞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海曙草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被告借原告850000元,月利息1.8%,每月归还150000元,8月底前还清。庭审中,原告陈述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后于2017年1月4日,经过对账确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0000元。被告未依约还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个人业务凭证三张、银行流水记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应当按约还本付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支付,原、被告约定的借期内的利率为月1.8%,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1.8%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本院也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海曙草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黄小军借款本金850000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7300元,由被告宁波海曙草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王军锋人民陪审员 何凤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香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