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德福与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福,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英,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江市场。法定代表人:余升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仁,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法定代表人:付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220号。负责人:陈华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德福因与被上诉人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芙蓉建筑公司)、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房地产公司)、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以下简称雨田房地产公司界首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德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英,被上诉人芙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仁,被上诉人雨田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燕鹏程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雨田房地产公司界首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德福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不得执行位于界首市中原路728号雨田华府小区5#楼140商铺不动产;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九江芙蓉建筑公司、雨田房地产公司及其界首分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张德福先后已支付雨田华府小区5#楼140商铺购房款200万元,一审法院以张德福提供的转账凭证及收据载明的款项不能证明为支付雨田房地产公司购房款,因此不予支持,显属错误。2、由于雨天房地产公司交房时张德福患肺癌,一直在治疗,所以委托刘培兰于2015年10月份接受涉案商铺,且雨天房地产公司予以认可,此时涉案商铺未被查封。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定,显属不当。芙蓉建筑公司辩称,1、张德福提交的银行转款明细虽然能够证明其于2015年9月22日向雨天房地产公司界首分公司汇款100万元,但该款项未注明用途与性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与刘培兰提交的现金收据相矛盾。关于其他转款凭证,真实性存在异议,且与本案亦无关联性。本案张德福仅提供刘培兰的证言证明在涉案商铺被查封前,其占有了该商铺,依据不足。另一方面,涉案楼盘至今未经过竣工验收,不存在交付的事实,也不存在交付的合法性,更不存在合法占有的可能性。3、本案张德福与雨天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因此双方一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本不存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问题。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张德福对涉案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雨天房地产公司辩称,由于涉案商铺认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所以双方对购房价款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双方还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因此双方一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德福一审诉讼请求:判决不得执行位于界首市中原路728号雨田华府小区5#楼140商铺不动产。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9月22日,雨田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张德福(乙方)签订一份《雨天华府项目商品房认购书》,主要约定:1、由张德福购买雨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雨田华府小区5#楼140商铺,建筑面积234.05平方米,单价8545.18元/平方米,总房款200万元。2、乙方于签订认购书时,向甲方支付定金100万元。3、签订认购书后,开盘七天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可抵房款,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当日,张德福向雨田房地产公司界首分公司转款100万元,并于2015年10月27日向张振岭转款100万元。雨田房地产公司先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金额为100万元收据,载明交款人为刘培兰,款项来源为140商铺(张德福卡转入)。2015年11月19日,雨田房地产公司出具金额为100万元收据,载明交款人为张德福,款项来源为140#购房款(经高秋侠、范祥申银行卡转入)。2015年12月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阜执字第00358-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雨田房地产公司及其界首分公司银行存款8288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5月17日,界首市房产局协助查封雨田房地产公司名下的雨田华府5#楼136、138、140商铺。后张德福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皖12执异45号执行裁定,驳回张德福的异议请求。张德福不服该裁定,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张德福提交的相关转账凭证及收据,缺乏足以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转账凭证及收据载明的款项,就是其向雨田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购房款,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涉案商铺,不能证明其对该商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故对于张德福要求判令不得执行位于界首市中原路728号雨田华府小区5#楼140商铺不动产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德福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张德福负担。二审庭审中,张德福向法庭新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10月23日《股权转让协议》。证明:1、雨田房地产公司股东付雷、张德福、张振岭等人与该公司股权收购者李继斌达成的股权意向收购协议。2、张德福的股权竞拍保证金为100万元,交由张振岭保管。芙蓉建筑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雨田房地产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认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证明张振岭原系雨田房地产公司股东。证据二,2015年10月28日股权拍卖纪录、股权转让账户清单、股权转让结算单。证明:1、雨天房地产公司股权由李继斌竞拍成功,股权转让账户清单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2、全体股东同意将涉案商铺以20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德福。3、张德福将雨天房地产公司(界首项目部)股份全部转让给李继斌,与雨天华府工程项目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芙蓉建筑公司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雨田房地产公司质证意见:对股权拍卖纪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股权转让账户清单的合法性有异议,对股权转让结算单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证明雨天房地产公司股东同意将涉案商铺以20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德福。证据三,雨天房地产公司及其界首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11月9日雨天房地产公司的现金收据。证明:1、付雷、张德福系雨天房地产公司股东,雨天华府工程项目实际由雨天房地产公司界首分公司开发,张振岭系该分公司负责人。2、2015年11月9日,雨天房地产公司为张德福开具100万元现金收据,将张德福交纳给张振岭保管的100万元竞拍保证金转化为100万元购房款。芙蓉建筑公司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尤其是对现金收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其与一审的复印件不一致。雨田房地产公司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认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在张振岭未退还张德福100万元竞拍保证金的情况下,上述100万元竞拍保证金转化为100万元购房款,符合客观事实。证据四,张德福医院检查单及病历。证明张德福于2015年11月份开始咳嗽,发现痰中带血,2016年2月9日(农历正月初二)确诊为肺癌,2月12日入住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后又转入解放军302医院,现生命垂危。因此,张德福系因患病一直未能办理涉案商铺过户手续。另一方面,雨田房地产公司内部因股权纠纷,导致无人负责处理该事项。芙蓉建筑公司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不存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问题。雨田房地产公司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认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五,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商铺之前,刘培兰曾于2016年1月安排邹某为张德福购买的涉案商铺重新安排水电线路。芙蓉建筑公司质证意见:该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达不到其证明目的。雨田房地产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人证言真实性不持异议。张德福于2005年11月份交齐200万元购房款后,雨田房地产公司就将涉案商铺钥匙交给张德福,之所以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是由于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无人负责办理。本院认证:雨田房地产公司已认可张德福在2015年11月份交清200万元购房款后,就将涉案商铺的钥匙交付张德福,所以,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除上述证据外,当事人各方所举证据及质证意见同一审,除与上述本院认证意见相矛盾外,本院认证与一审一致。本院除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二审另查明:2015年11月份,张德福发现其咳嗽时,痰中带血,遂去当地医院检查。2016年2月9日(农历正月初二),当地医院确诊张德福患肺癌。同年2月12日入住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医治,后又转入解放军302医院医治,现生命垂危。二审庭审中,雨田房地产公司认可张德福于2015年11月份交清200万元购房款后,该公司将涉案房铺钥匙交付给张德福。本院认为,综合各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德福对涉案商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一)关于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本案雨田房地产公司与张德福于2015年9月22日签订了《雨田华府项目商品房认购书》,当事人各方对该认购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该认购书对当事人姓名、涉案商铺具体位置、面积、单价、购房款总额及定金支付均作了清楚认定。2015年10月28日,雨田房地产公司界首分公司盖章确认涉案商铺以20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德福,主要股东付雷、张德福、张振山签字。上述认购书及书面确认材料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基本内容,本身就是书面买卖合同,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张德福是否已足额支付200万元购房款,并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合法占有了涉案商铺。张德福上诉认为其已足额支付了200万元购房款,并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涉案商铺。芙蓉建筑公司否认张德福已足额支付200万元购房款,否认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涉案商铺。经审查,张德福于2015年9月22日按约向雨田房地产公司界首分公司汇款100万元。2015年10月份,雨田房地产公司酝酿公司股权转让,并进行公开竞拍,张德福按约于2015年10月27日向雨田房地产公司界首分公司负责人张振岭支付了100万元竞拍保证金。2015年11月9日,雨天房地产公司为张德福开具100万元现金收据,注明购房款,将张德福交纳给张振岭保管的100万元竞拍保证金转化为100万元购房款。且雨田房地产公司当庭认可张德福于2015年11月份交清200万元购房款后,将涉案商铺的钥匙交给张德福,张德福已实际占有该商铺。2016年5月17日,涉案商铺被人民法院查封。显然,张德福已足额支付了200万元购房款,并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了涉案商铺。(三)关于是否因张德福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雨田房地产公司承认涉案《雨田华府项目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因公司股权转让,内部管理混乱,无人负责办理商铺过户手续。另一方面,恰在那个时间节点,张德福身患癌症,为保命忙于治病,已无法联系雨田房地产公司办理涉案商铺过户手续。因此,并非张德福自身主观原因怠于办理涉案商铺过户手续。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张德福对涉案商铺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张德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初字176号民事判决;二、不得执行位于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728号雨田华府小区5#楼140商铺。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合计45600元,由被上诉人芙蓉建筑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慧 勇审判员 张 跃 芳审判员 王 依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茜(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