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赵广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赵广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9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25405494B。法定代表人高成法,经理。被执行人赵广耀,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广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76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强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洪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