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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723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刘某,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