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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进丰与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丰,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031号原告黄进丰,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旷宗彪,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N10区。法定代表人邓勇。委托代理人袁迪平,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进丰诉被告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进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丰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