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述权与刘昌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权,刘昌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530号原告张述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华、程亚倩,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均。原告黄党旗与被告刘昌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开始雇佣原告在其所承包的长安区魏寨街道耶柿村的工地干活,双方约定工资按日结算,每日200元。2017年6月7日原告干完工作,结算工资为591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900元工资,并向原告出具了现金付出凭证,尚欠原告201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2010元及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商洛市镇安县高峰镇银坪二组,在本院辖区亦无经常居住地,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归镇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惠婧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