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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林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林峰,于爱丽,王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4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4828331-9。法定代表人:潘亮。被执行人:林峰,男,1962年7月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于爱丽,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小凤,女,1941年8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10443号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1日10时起至2017年10月12日10时止在浙江省温岭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林峰、于爱丽、王小凤与案外人林从良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镇东辉居田洋八幢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太平镇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97)字第01-G096**号】。买受人孔巧灵(身份证号码)、何丹琴(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53.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标的物,并已付清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林峰、于爱丽、王小凤与案外人林从良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镇东辉居田洋八幢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孔巧灵、何丹琴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孔巧灵、何丹琴时起转移。【产权证号:温房权证太平镇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97)字第01-G09601号】二、买受人孔巧灵、何丹琴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颜明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方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