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21执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与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双乐挂面有限公司、郭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双乐挂面有限公司,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负责人:汪彬,行长。委托代理人:谢东,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周辉,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法定代表人:陈德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双乐挂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法定代表人:李洪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辉,男,生于1970年9月2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双乐挂面有限公司、郭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双乐挂面有限公司、郭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双乐挂面有限公司、郭辉对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248700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逾期未履行则以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2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双乐挂面有限公司、郭辉对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最高额2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双乐挂面有限公司、郭辉负担案件受理费83052元、申请执行费86649元。但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双乐挂面有限公司、郭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蟠龙路193号附16号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忠龙 微信公众号“”